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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海建:行政强捐是损毁慈善的另一个“美美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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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9-5 23:13:34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邓海建:行政强捐是损毁慈善的另一个“美美”
发布时间:2011-09-03 来源:华声论坛 类型:时事评论
文/邓海建



      “本着自愿的原则,希望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踊跃捐款,一般按照省级领导干部400元,厅级领导干部300元,处级干部200元,处级以下职工100元为参考标准”。这是黑龙江省某省级机关的一份红头文件,更令人不解是,文件中要求该捐款75%返还给捐款单位,20%上交省慈善总会统筹使用,5%用于省直基金会机动使用。(8月31日《法治周末》)
      强捐不算什么新事物,大约有单位、有组织的公民多少都“邂逅”过。只是在我们反思慈善公信力风雨飘摇的时候,行政强捐的蜘丝马迹不啻为一个很好的注脚。不久前,广东廉江一教师在网上哀叹年年不但被“强捐”、还要被“轮捐”:支持教育要捐钱,扶贫济困要捐钱,道路硬底化也要捐,建造生态公园、博物馆还得捐……强捐的本质,其实就是索捐。强捐之盛,在某些地方俨然已成了“第二财政”。
      按理说,慈善应该是资源的,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形式,它与依托政府强制力的税收显然有着本质区别:税收是义务,而慈善是权利;义务不可规避,而权利可以选择。行政强捐,是权力对爱心的绑架。后果有三:一是陷公益慈善组织于不义,令公募组织成为虚伪的“灰太狼”,放大了公众对募捐的抵抗情绪;二是强捐在程序上存在诸多漏洞,很容易衍生出寻租及贪腐问题,比如无法监督的所谓“返还比例”;三是扼杀了民众对慈善的同情心,以为反正有公权力在撑腰,捐不捐都无所谓,长此以往,必然导致民间慈善发育不良。
      行政强捐固然高效,甚至能迅速创造出“爱心奇迹”——但这样的“效率”是以透支整个社会的公益心为代价的。它戕害的不仅是公众的基本权利,而且很容易遮蔽了政府责任。名目繁多的强捐背后,直指公共品供给不足的核心症结,但很多事情不是慈善的责任、而是公权力的义务,譬如修路、造公园等——如果权力对捐款的影响力过大,公共财政的责任很可能被转嫁到“一日捐”等慈善项目中,结果必然加重民众的“税负感”。行政强捐的危害,不仅在于后果,更在于这样的后果无可补救。譬如在黑龙江省某省级机关的这份红头文件“自愿”原则背后,是“谁不捐,我就找他谈话”的领导放话——这样的困境如同企业不给员工发加班费、高温补贴,维权则意味着被“穿小鞋”、直至丢饭碗。
      日前,广东省副省长刘昆批评“建议捐款”、“号召捐款”、为“向领导看齐”而捐的款,认为这些都属于“变相强捐”,并指示省民政部下文禁止强行摊派捐款:一不许下达个人、单位捐款数额,二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直接扣款,三是政府机构、事业单位办证和学生入学等,不允许以捐款为条件,也不允许同时举办捐款活动。此举深受好评。在郭美美事件后,慈善公信已入低谷,如何拯救公益信心,不仅需要肃清贪腐疑云,更要还原自愿的本来面目——而防止行政强捐继续上演,显然不只是广东需要思考的命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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